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412 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量添加氯化钾、硫酸镁等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的其他饮用水水源问题的提示》
(内食药监〔2016〕61 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 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19298—201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0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来自 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可经适当的加工处理,适量添加氯化钾、硫酸 镁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加工 制成其他饮用水,标签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