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试行)》(附件 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生产企业 现场核查要点及判断原则(试行)》(附件 4),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略)
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试行)
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试行)(略)
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要点及判断原则(试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 年 7 月 13 日
附件 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试行)
[产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进口产品还可标注英文名称。
[产品类别]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和《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规定的产品类别(分类)进行标注。
[配料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要求及有关规定。
[营养成分表]标签上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每 100g(克)和(或)每 100ml(毫升)以及 每 100kJ(千焦)产品中的能量(kJ 或 kcal)、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含量;选择性标示每份产品中的能量(kJ 或 kcal)、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含量。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产品的量。
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计量单位,标示数值可通过产品检 测或原料计算获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 80%,并应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配方特点 / 营养学特征]应对产品的配方特点、配方原理或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或说明,包 括对产品与适用人群疾病或医学状况的说明、产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特征描述、配方原理的解释 等。描述应客观、清晰、简洁,便于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患者正确使用,不应导致使用者产生 误解。
[组织状态]描述应当符合产品相应特性。
[适用人群]根据产品类别,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 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规定的适用人群或适用的 特殊医学状况进行标注,应准确、详细描述所有适用人群。
[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1. 食用方法,如口服(或)管饲,以及口服(或)管饲具体用法,包括服用方式、操作要求、食用前的冲调方法、产品应维持的温度、服用速度、产品保存方式等。
2. 食用量,描述适用人群在不同营养状况、不同疾病状态下用量;食用量以“每次 ××(重 量或容量单位,如 g、mg、ml 等),每日 ×× 次”表示,或以“每次 ××(相应的计数单位,如 包、瓶等),每日 ×× 次”,或准确标示为 ml/ 日,g/ 日,kcal/kg 体重,kJ/kg 体重。
3. 不同适用人群,其食用量和食用方法不一致时,应分别描述。
[净含量和规格]单件预包装食品标示净含量;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在 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保质期]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贮存条件]注明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有必要,注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