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
现场核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符合性。
第四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 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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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 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 申请材料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办法》规定, 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 电子证照、 电子印章、 电子签名、 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负责许可审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日常监管和存档需要确定纸质申请材料的份数。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 内容完整, 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
(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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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
(二)生产场所迁址, 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第九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一) 完整性
1.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要求;
2.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
(二) 规范性
1.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纸质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 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2.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填写内容与营业执照一致;
3. 生产地址为申请人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详细地址;
4. 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者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还应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
5. 产品信息表中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及备注的填写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有关要求。分装生产的, 应在相应品种明细后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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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符合性
1. 申请人具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2.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和相应审查细则要求;
3.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完整、 准确,布局图按比例标注,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合理, 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要求, 符合相应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要求;
4. 申请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符合相应审查细则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
5.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内容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和相应审查细则要求。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依法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
(一)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二)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的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场所改建、 扩建的;
(五)其他生产条件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 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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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审查:
(一) 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
(二) 申请变更的事项属于本通则第十条规定的变更范畴;
(三)涉及变更事项的申请材料符合本通则第九条中关于规范性及符合性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人依法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
第十三条 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审查:
(一) 申请材料符合《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
(二)涉及延续事项的申请材料符合本通则第九条中关于规范性及符合性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生产申请材料审查, 符合有关要求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及时作出现场核查的决定,并组织现场核查。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一)属于本通则第八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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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本通则第十条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第一至五项,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三)属于本通则第十二条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的,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或周边环境发生变化, 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四)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
(五)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下列情形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一)特殊食品注册时已完成现场核查的(注册现场核查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除外);
(二) 申请延续换证,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组建核查组,制作并及时向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日常监管部门)
送达《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核查组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 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具备满足现场核查工作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与申请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现场核查公正情形的, 应当回避。
核查组中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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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核查组组长。
第十九条 核查组应当确保核查客观、公正、真实, 确保核查报告等文书和记录完整、准确、规范。
核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协调核查进度、汇总核查结论、上报核查材料等工作, 对核查结论负责。
核查组成员对现场核查分工范围内的核查项目评分负责,对现场核查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及时与核查组组长研究解决,仍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审批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日常监管部门应当派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配合并协助现场核查工作。核查组成员中有日常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时, 不再指派观察员。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审批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核查组进入申请人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召开首次会议。核查组长向申请人介绍核查组成员及核查目的、依据、 内容、程序、安排和要求等,并代表核查组作出保密承诺和廉洁自律声明。
参加首次会议人员包括核查组成员和观察员, 以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首次会议签到表》 (附件1)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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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核查组应当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附件2)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场所及设备、查阅文件、核实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
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现场核查范围主要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以及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现场核查应当按照食品的类别分别核查、评分。审查细则对现场核查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一并核查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记录。
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按照相应审查细则和执行标准的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 申请变更许可及延续许可的, 申请人声明其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的,应当就变化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不涉及变更的核查项目应当作为合理缺项, 不作为评分项目。
现场核查对每个项目按照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3个等级判定得分, 全部核查项目的总分为100分。某个核查项目不适用时, 不参与评分, 在“核查记录”栏目中说明不适用的原因。
现场核查结果以得分率进行判定。参与评分项目的实际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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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参与评分项目应得总分的百分比作为得分率。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项且总得分率≥85%的, 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 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有0分项或者总得分率<85%的, 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 核查组长应当召集核查人员共同研究各自负责核查项目的得分, 汇总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核查意见。
核查组应当就初步核查意见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报, 并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核查组对初步核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会商后,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名称的食品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评分判定,形成核查结论,并汇总填写《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附件3) 。
第二十六条 核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 由核查组长宣布核查结论。核查人员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观察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一式两份,现场交申请人留存一份, 核查组留存一份。
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组长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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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末次会议人员范围与参加首次会议人员相同,参会人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末次会议签到表》
(附件4)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因申请人的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向委派其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次现场核查的结论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一)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二十八条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 (附件5)所列的相关材料上报委派其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 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开展的, 申请人应当向审批部门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申请人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申请终止许可。
申请人申请的中止时间到期仍不能开展现场核查的, 或者申请人申请终止许可的, 审批部门应当终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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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或者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审批部门应当中止食品生产许可程序。 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 吊销许可证件的,或者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终止食品生产许可程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且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或者立案调查、立案侦查作出撤案决定的, 申请人申请恢复食品生产许可后, 审批部门应当恢复食品生产许可程序。
第四章 审查结果与整改
第三十一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现场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请人应当立即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通过验收后, 审批部门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人整改直至通过验收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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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 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许可材料送达申请人的日常监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现场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的, 申请人应当自作出现场核查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 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因不可抗力原因, 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其日常监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的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实施现场核查的企业, 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换证企业, 重点检查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的试制食品不得作为食品销售。
第三十六条 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通则, 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文件,补充、细化《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食品、食品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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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通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通则自2022年11月 1日起施行。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同时废止。
附件: 1.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首次会议签到表
2. 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3. 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末次会议签到表
5. 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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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首次会议签到表
申请人名称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核查组
签名
备注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组长
成员
观察员
申请人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签名
职务 签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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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申请人名称:
食品、 食品添加剂类别及类别名称:
生产场所地址: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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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签名) 单位 职务 核查分工
组长
核 查 组 成 员
组员 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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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 本记录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
2. 本记录表应当结合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使用。
3. 本记录表包括生产场所(18分)、设备设施(36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9分)、人员管理(9分)、管理制度
(27分)以及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1分)六部分, 共34个核查项目。
4. 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项目规定的核查内容及评分标准核查评分, 并将发现的问题详实地记录在“核查记录”栏目中。
5. 现场核查评分原则: 现场核查评分标准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符合要求,是指现场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得3分;基本符合要求,是指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属于个别、轻微或偶然发生,不会对食品安全产生严重影响,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得1分;不符合要求,是指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属于申请人内部普遍、严重、系统性或区域性缺陷, 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得0分。
试制食品检验报告核查判定得分为1分、 0.5分和0分。
6. 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 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且总得分率≥85%的, 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
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1)有一项及以上核查项目得0分的;
(2)核查项目总得分率<85%的。
7. 某个核查项目不适用时, 不参与评分, 并在“核查记录”栏目中说明不适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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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场所(共18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核查得分
1. 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 符合规定要求。 3
的区域。厂区周围无虫害大量孳生的 有污染源防范措施,效果不
潜在场所, 无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 明显,可通过改善防范措施
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 有效清除污染源造成的影 1
污染源。各类污染源难以避开时应当 响。现场提供的平面图与实
有必要的防范措施,能有效清除污染 际不一致。
1.1 厂区要求
产源一加造致工成。 场的所影周响。围现环场境提平供面的图》《食与实品生际 无染源污染防源范措防施范措无施效果,或。者 污 0
2. 厂区环境整洁,无扬尘或积水现 符合规定要求。 3
象。各功能区划分明显,布局合理。 厂区环境、布局、功能区划
现场提供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平面 分、绿化带位置及维护等略
图》与实际一致。生活区与生产区保 有不足。现场提供的平面图
1
持适当距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与实际不一致。
厂区道路应当采用硬质材料铺设。厂 厂区环境不整洁;厂区布局
离区绿, 植化被应应当当与定生期产维车护间,保防持止适虫当害距孳 不区未合保理持,或适者当生距活离区或与分生隔产, 0
生。 并存在交叉污染。
1.2 厂房和车间 1. 应当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 符合规定要求。 3
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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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3
核查项目 库房要求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核查得分
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并根据生产 作业区布局和划分存在轻
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布局和 微缺陷。现场提供的平面图 1
划分作业区,避免交叉污染;厂房内 与实际不一致。
设置的检验室应当与生产区域分隔。 厂房面积与空间不能满足
现能场区提间供布局的平《食面品图生》产与加实工际场一所致各。功 和生产划分需不求合,或理者,或作者业检区布验局室 0
未与生产区域分隔。
2. 车间保持清洁,顶棚、墙壁、门 符合规定要求。 3
窗和地面应当采用无毒、无味、防渗 车间清洁程度以及顶棚、墙
透、防霉、不易破损脱落的材料建造, 壁、地面和门窗或者相关防 1
结构合理,易于清洁;顶棚结构不利 护措施略有不足。
于冷凝水垂直滴落,裸露食品上方的 管路应当有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
落的措施;门窗应当闭合严密,不透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0
水、不变形,并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
施; 地面应当平坦防滑、 无裂缝。
1. 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 符合规定要求。 3
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与《食品生产加 库房整洁程度或者相关设
工场所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 施略有不足。实际库房与平 1 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中标注的库 面图标注不一致。
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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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核查得分
房一致。库房整洁,地面平整,易于
维护、 清洁, 防止虫害侵入和藏匿。
必要时库房应当设置相适应的温度、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0
湿度控制等设施。
2.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 符合规定要求。 3
等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库房或 物料存放或标识略有不足。 1
装墙分料润识壁滑等,,区与存剂分、防地原放止隔、 燃面料放交。 料清保、叉置等洁持半污。 库物剂适成染料房、品当。 消应内距、 毒的成当离剂分物品, 、别料并、杀包安应明虫全装确当剂包标材与、 或材料原杀标未料料虫 剂分识等、 半混与、隔润成存乱清滑品放洁。 剂、 剂; 物成、、 燃料品消料无、毒包标等剂装物识、 0
核查记录
二、设备设施(共36分)
序号
2.1
核查项目 生产设备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核查得分
符合规定要求。 3
量1. 相应适当应配的备生与产生设产备的,产设备品品的种性、能数和 个有不别足设。备 的性能和精度略 1
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 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生产加
工要求。
0
2. 生产设备清洁卫生,直接接触原 符合规定要求。 3
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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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核查得分
料、半成品、成品的设备、工器具材 设备清洁卫生程度或者设
质应当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 备材质略有不足。
1
保落养, 表和面消光毒滑。 、 无 吸收性, 易于清洁 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0
标3应记. 注录当生定清。产用期晰设于校,备监准不维测影、修维、响保控护正养制。常停良、生好用记产,录的。 并设的 做设备备好需 设或符无维修者备合维修保个无规保别养定法养监要满、 足记记测求设规录录。 备定略, 或未有要者校不求监足准。 测 。, 031
1.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 符合规定要求。 3
GB 5749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 供水管路标识略有不足。 1
符合相应规定。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不符
不离的与管食路品输接送触,的避用免水交应叉当污以染完。 全各管分 合无标规定识或要标求识,或混者乱供,水或管者供路 0
路系统应当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水管路存在交叉污染。
2.2 供排水设施 2.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 符合规定要求。 3
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且满足生产 排水略有不畅,或者相关防
的需要。室内排水应当由清洁程度高 护措施略有不足。
1
措计的防施止合区域逆。理 流流并的向有措清防施洁止程。污排度染水低和系的虫统区害出域侵入, 入且口设有的 排护向水措不施不符严合畅要重,或不求者足,或室。者内 相排水关流防 0
2.3 清洁消毒设 应当配备相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 符合规定要求。 3
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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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核查得分
施 等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 清洁消毒设施略有不足。 1
的消毒设施。清洁、消毒方式应当避 清洁消毒设施严重不足,或
免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涤 者清洁消毒的方式、用品不 0
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符合规定要求。
应当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 符合规定要求。 3
2.4 废弃设物施存 放 清时内存洁可设的放存置废废放弃废弃物物弃的物临设的时施存专和用放容设设器施施应。, 车必当标要间 废废有不弃弃足物物。存存 放放设设施施及设标计不识合略 1
识清晰,不得与盛装原料、半成品、 理,或者与盛装原料、半成 0
成品的容器混用。 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生产场所或车间入口处应当设置更 符合规定要求。 3
衣室,更衣室应当保证工作服与个人 个人卫生设施略有不足。 1
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车间入口
及车间内必要处,应当按需设置换鞋
(或穿戴鞋套)设施或鞋靴消毒设
2.5
个人施卫 生 设 加质施手;工、、 清结干人洁构手员作应和数业消当量区毒易相入设于匹口施清配应洁; 的洗当消非设手毒手设置, 动施与临近式生的位产材洗 个要求人。卫 生设施严重不符合 0
置应当标示洗手方法。卫生间应当易
于保持清洁,不得与生产、包装或贮
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卫生间内的适当
位置应当设置洗手设施。
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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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核查得分
应当具有适宜的通风设施,进气口位 符合规定要求。 3
置合理,避免空气从清洁程度要求低 通风设施略有不足。 1
2.6 通风设施
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高的 通风设施严重不足,或者不
装作置业和区域除尘。 必设要施时。应通风当设安装施应空气当过易滤于 化能、满除足尘必、要防的止空虫气害过侵滤入净的 0
清洁、维修或更换,能防止虫害侵入。 需求。
厂房内应当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 符合规定要求。 3
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 照明设施或者防护措施略
操作需要,光源应能使物料呈现真实 有不足,光泽和亮度略显不 1
2.7 照明设施 的颜色。在暴露原料、半成品、成品 足,或改变物料真实颜色。
或还正应有上防方当配护的措备照施应明的急设照照施明明应设设当施施使;。用 如安需全要型, 重照不明足设。施 或者防护措施严
0
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适宜的加 符合规定要求。 3
2.8 温控设施 热、冷却、冷冻以及用于监测温度和 温控或监测设施略有不足。 1
控制室温的设施。 温控或监测设施严重不足。 0
自行检验或部分自行检验的,应当具 符合规定要求。 3
2.9 检验设施 备设 仪备局器合与设所理检备, 检项和验检目仪相验器试适设剂应备。的检的检数验验量室室、应、性检当能布验、 检检足验验,或室仪者布器个局设别略备检不性验合能仪理略器,有或设者备不 1
精度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检验 未按期检定或校准。
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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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仪器设备应当按期检定或校准。
评分标准
检验室布局不合理,或者检
验仪器设备数量、性能、精
度不能满足检验需求,或者 0检验仪器设备未检定或校
准。
核查得分核查记录
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共9分)
序号
3.1
3.2
核查项目 设备布局 工艺流程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生产设备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 符合规定要求。
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洁、消毒和维 个别设备布局不合理。
修保养,避免交叉污染。 设备布局存在交叉污染。
1. 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 符合规定要求。
防止生产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申请 个别工艺流程略不合理。 的食品类别、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应
当与产品执行标准相适应。执行企业 工艺流程存在交叉污染,或标准的,应当依法备案或公开。食品 者工艺流程、原料不符合产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原料和工艺,应符 品执行标准的规定,或者企合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 业标准未依法备案或公开。
定。
2. 应当制定所需的产品配方、 工艺 符合规定要求。
规程等工艺文件,明确生产过程中的 工艺文件略有不足。
核查得分
3
1
0
3
1
0
3
1
核查记录
— 25 —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质合食食明 食书、品品致及安添品病全加安复性全剂配关微键食国时生环家,品物产标节添等品加准和控命剂控规制名定制配要、措方。 标求 施、 应有签。 和害生当 说产符物 标产控工准艺制复文的要配件规食求严定不品重。符添 不加合足剂食, 的或品 相安者全关生 0
核查得分核查记录
四、人员管理(共9分)
序号
4.1
4.2
4.3
核查项目 人员要求 人员培训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核查得分
其人定应 。员职当 和责配食备。 品人专安职员全或要专兼求业应职技食当术符品人合安员全有, 管关明理确规 相别人符员 人合不关员 人符规职员 合定不责员 不符规要配合定备太求不要规。明 足确定求要。,, 或或 求者者。 人个 031
应当制定和实施职工培训计划,根据 符合规定要求。 3
岗位需求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 培训计划及计划实施、培训
培训,做好培训记录。食品安全管理 记录略有不足。
1
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 无培训计划,或计划实施严
格。 重不足,或无培训记录。
0
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符合规定要求。 3
制度,明确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制度内容或执行略有缺陷。 1
核查记录
— 26 —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
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
接直触接直入接口入食口品食工品作的的工食作品。生从产事人接触员 不无足制。度 或者制度执行严重 0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核查得分核查记录
五、管理制度(共27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应当建立并执行采购管理制度,规定 符合规定要求。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制度内容或执行略有不
品验收标准。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 足。
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
5.1
采进录 购货查管验理及记 检提食记应供验录当品建采合。安 格购立全并证的标食执明准行的品及进食原产料货品品查原、执食验料行品记,标应添录准加当制进剂按度及行照, 足制。度 内 容或 执行严 重 不
食品相关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
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
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
核查得分
3
1
0
核查记录
— 27 —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式等信息, 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符合规定要求。
制定所需的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个别制度内容或执行略有
明确原料(如领料、投料、余料管理 不足。
5.2
生产过程控 等)、生产关键环节(如生产工序、
制 设工求备过, 防、程止贮(交存包叉、括包污工装染艺等,参并)数控记、制录环产的境相品监关的加要测 足制。度 内容或执行严重不
等) 。
应当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规定 符合规定要求。
原料检验、过程检验、产品出厂检验 制度内容或执行略有不
以及产品留样的方式及要求,综合考 足。
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等
因素明确制定出厂检验项目,保存相
5.3
检录出 验厂检管验理及记 加加验关的检剂剂。, 验的应的和,含当还留委量应样托和当记检有明录验资确。质方规生法的产定机。各复构委种配托进食食检行品品检验添添 足制。度 内 容或 执行严 重 不
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
制度,规定产品出厂时,查验出厂产
品的安全状况和检验合格证明,记录
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
3
1
0
3
1
0
核查得分
核查记录
— 28 —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
明编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
录和凭证。
应当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 符合规定要求。
5.4
运管理输 和交付 度运好输交, 条规付件定记根选录据择。 委产适托宜品运特的输运点的输、 ,方贮应存式当要, 对并求做受、 足制制。度度 内内容容或或执执行行严略有重不不
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 足。
符合规定要求。
5.5
食溯管品理安 全追 体应等规系当定建, 记的立录信并并息执保,行存保食法证品律产安、品全法可追规追溯及溯管标。 理准 足管管。理理 体体系系 或或执执行行严略有重不不
足。
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符合规定要求。
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 制度内容或执行略有不
5.6
查食 品安全自 评理险价措的施,, 并应。根有当发据立评生即价食停结品止果安食全采品取事生相故产潜应活在的动风处, 足制。度 内容或执行严重不
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足。
报告。
5.7
不合格品管 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符合规定要求。
理及不安全 规定原料、半成品、成品及食品相关 制度内容或执行略有不
核查得分
3
1
0
3
1
0
3
1
0
3
1
核查记录
— 29 —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食品召回 产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置 足。
措施。
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
度,规定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 制度内容或执行严重不
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 足。
品的相关要求, 记录召回和通知情
况。
5.8
食故处品置安 全事 发定应生行食生当建政地品部立县安食门全级报品事市安告场故全的监处要事督置故求措管处。施理 置及部方门向案和事, 卫故规 足足方方符合。。案案 规内内定容容要或或求执执。 行行 严略有重 不不
符合规定要求。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 个别制度内容或执行略有
5.9 其他 准以及审查细则规定,建立并执行其 不足。
他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制度内容或执行严重不
足。
0
3
1
0
3
1
0
核查得分
核查记录
— 30 —
六、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共1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核查得分
符合规定要求。 1
6.1
试验合制格食报品检告 检标应卫验准生当合、提行产格政交报品部符标告合门准。相产 、 关品审公执查行告细的的则试食和制品国食安务全院品 项安无非检全食目 标验不品全合准安格全规。 标定报准告的检规, 或验定者项的检食目 验不品 00.5
全。
核查记录
— 31 —
附件3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根据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及 、 、
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核查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
(申请人名称) 进行了现场核查, 结果如下:
一、现场核查结论
(一)现场核查正常开展, 经综合评价, 本次现场核查的结论是:
序号 食加品剂、食类品别添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执行标准及
标准编号
核查结论
1
2
……
(二)因申请人的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 本次现场核查的结论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因申请人的其他主观原因: 。
(三) 因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 中止现场核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 ;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或者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
核查组组长签名: 申请人意见:
组员签名:
观察员签名: 申请人签名 (盖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32 —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得分及存在的问题
食品、 食品添加剂类别及类别名称:
核查范围 核查项目分数 实际得分 生产场所 (分) (分)
设备设施 (分) (分)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分) (分)
人员管理 (分) (分)
管理制度 (分) (分)
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分) (分)
总分: (分) (分)
核查得分率: %; 单项得分为0分的共 项
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
核查项目序号 问题描述
核查组组长签名: 申请人意见:
组员签名:
观察员签名: 申请人签名 (盖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1. 申请人申请多个类别名称的,应当按照类别名称分别填写核查得分及存在的问题;
2. “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扣分情况;核查结论为“通过”的类别名称,
如有整改项目,应当在报告中注明;核查结论为“未通过”的类别名称,应当注明否决项
目;对于无法正常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注明具体原因;
3. 现场核查报告一式两份, 申请人、核查组各留存一份;
4. 现场核查结论为“通过”的, 申请人应当自作出现场核查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现场核
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 33 —
附件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末次会议签到表
申请人名称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核查组
签名
备注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组长
成员
观察员
申请人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签名
职务 签名 职务
— 34 —
附件5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及其随附材料;
2.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
3.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4.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6.《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首次会议签到表》;
7.《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末次会议签到表》;
8.《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9.《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10. 产品执行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标准文本;
11. 试制食品检验报告;
12. 许可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分送: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0月8日印发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