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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左旋肉碱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
217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的规定,左旋肉碱
(L- 肉碱)是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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