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 号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黄明胶等胶类产品是否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鲁卫食安监督字〔2014〕10 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
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鹿角和龟甲不属于我委 2013 年第 7 号公告范围,鹿角胶和龟甲胶是传统中药材,均已列
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版),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暂不宜作为 普通食品使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