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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原料鱼油适用标准问题的函》(质检办食函〔2014〕909 号)收悉。经 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不适用于来函所提用于精炼加工 但不供人类直接食用的原料鱼油(又称“毛鱼油”、“粗制鱼油”、“半精制鱼油”等)。为保障消费 者健康,上述产品应当仅用于生产企业精炼加工,不得直接销售供消费者食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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