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食品函〔2016〕34 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质检办食函〔2015〕1300 号)收悉。
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根据 2015 年 12 月
3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 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