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609 号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使用食品级过氧化氢浸泡鸡爪有关问题的请示》(琼食药监〔2015〕51 号)收
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
品函〔2015〕775 号,见附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鸡爪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请你局加强食品生产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