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90 号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冷冻(速冻)肉卷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辽食药监生〔2015〕44 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局请示中所述的“冷冻(速冻)肉卷”产品:以畜禽为主料,以调味品为辅料添加焦磷
酸钠、三聚磷酸钠、碳酸氢钠、抗坏血酸钠、葡萄糖酸内酯、沙蒿胶多种复配食品添加剂并经过 滚揉、腌制等加工过程,其已改变了冻肉的保水率、pH 值、化学组成等化学性质,也改变了冻肉 的色泽、粘度、气味等物理性质,因此,不符合《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 号)有关初级农产品的定义。根据上述加工工 艺,该类产品应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附录 E 食 品分类系统中的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范畴。
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 4.1.2 的食品名称 规定,上述食品不应以“冷冻(速冻)肉卷”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食品名称命名,而应使用调 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范畴的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三、请你局参照《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 版)》对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 产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 年 12 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