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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
函复如下:
按来函中描述,大豆蛋白肽其特征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6 号)第二条第二 款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相吻合。 建议你局告知企业先向卫生部门提出新资源食品申请,根据卫生部门批准结果,再进一步确定其监 管的归属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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