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监督函〔2012〕119 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食品添加剂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243 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可以使用国家
标准规定工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半成品、成品,也可以使用提纯、除尘、筛分等物理方法制成精度 更高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对于标准未规定生产工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管 理,不得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风险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专此函复。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