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5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用香精等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
〔2014〕184 号,详见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食品用香精》(GB 30616—2014)替 代《食品添加剂乳化香精》(GB 10355—2006)和《咸味食品香精》(QB/T 2640—2004),替代《食 用香精》(QB/T 1505—2007)中食品用香精的内容,不包括 QB/T 1505—2007 中的饲料用香精、 接触口腔与嘴唇用香精等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GB 30612—2014)替代原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乳化硅油产品标准。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 品添加剂监管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用香精等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
〔2014〕184 号)(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