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9 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咖啡因生产许可问题的请示》(皖食药监审函〔2014〕430 号)收悉。经
研究,现函复如下: 咖啡因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管理条例》,咖啡因生产企业,不管其生产的咖啡因是用作药品原料还是食品添加剂,都应 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批准文号和定点生产资格方可生产。用作食品添加剂的,还应取得食 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请你局加强对咖啡因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非法生产 咖啡因。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 年 2 月 10 日 质检办食监函〔2012〕15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