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科〔2017〕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方法使用管理,合理发挥食品快检在食品安全
监管中的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食品快检是指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等),按照食品药品监管
总局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进行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 快速定性检测的行为。
二、食品快检主要适用于需要短时间内显示结果的禁限用农兽药、在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的禁 用药物、非法添加物质、生物毒素等的定性检测,检测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 品、现场制售食品,对于预包装食品原则上以常规实验室检验为主。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的现场检查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使用快检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监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快检方法使用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检 测食品品种和名称、数量、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方法、检测人员姓名、检测结果以及所使用 的快检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型号批号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对所检食品的快检项目 结果负责。
四、现场快检结果呈阳性的,被抽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应当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防控风险。被抽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对快检结果无异议的,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对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或应当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 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