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第 104 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以下简称 GB 16740—2014)已于 2015 年
5 月 24 日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的保健食品,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 GB 16740—2014 和保健食品批
准证书的相关规定。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的技术指标与 GB 16740—2014 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微生物指标及
其检测方法与 GB 16740—2014 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 GB 16740—2014 规定执行。
三、执行 GB 16740—2014 需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及产品标签的,批准证书持有者应在 2016 年 5 月 24 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 三批产品质量标准全项目检验报告。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此前已经受理注册检验但尚未完成检验的申报和再注册产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