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我办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 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特就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 估材料审查。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原卫生部依据《食品 卫生法》制定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 年国家 卫生计生委主任第 1 号令)并于 2013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 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 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对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可结 合该办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
(二)原卫生部于 2002 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
51 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于 2010 年公布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三)原卫生部 1998 年下发《关于 1998 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
〔1998〕第 9 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 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 管理。
(四)已经公告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请访问我委网站“政务信息”栏目 查阅。
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
(一)原卫生部于 2002 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