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735 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是否可掺入印刷物的请示》(川食药监〔2017〕96 号)收悉。经研究,
现函复如下:
为实现食品包装、运输和贮存的目的,在不危害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预包装食品中可以加入必 要的印刷物,但此类印刷物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的要求,且不得代替食品最外层包装物上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包装 物内加入的各类印刷物,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要求及《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