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监督函〔2013〕140 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你中心《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注问题的请示》(中绿科〔2012〕118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 如下: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10 规定,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 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代号是指预包装食品产品所执行的涉及产品质量、规格 等内容的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2 年第 6 号)规定,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企业可以在包装 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的其他标准。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