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监督函〔2013〕367 号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的请示》(中乳协〔2013〕04 号)收悉。经研
究,现函复如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和原 卫生部 2011 年第 25 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 上述菌种的,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要求标注其菌种名称,企业可 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