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监督函〔2013〕397 号
中国饮料工业
协会:你协会《关于建议对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饮料产品豁免标示食品营养标签的函》(中 饮协〔2013〕34 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对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食品,如无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 则》(GB 28050—2011)第 7 条款“包装总表面积小于 100cm2 或最大表面面积小于 20cm2 的食品” 执行,免于标示营养标签。鼓励生产企业在上述食品的外包装箱或其包装箱内提供营养信息。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