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40 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茉莉花茶标签标示内容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5〕96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 复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在醒 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 制作方法。《茉莉花茶》(GB/T 22292—2008)规定该类食品名称为“茉莉花茶”、根据所用绿茶原料 不同,分为“烘青茉莉花茶”和“炒青(含半烘炒)茉莉花茶”。据此,来函所称“香叙茉莉花茶” 标签明示执行标准为《茉莉花茶》(GB/T 22292—2008),故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即除标示“茉莉 花茶 + 等级”外,还应在配料表中标示“烘青绿茶”或“炒青(含半烘炒)绿茶”,亦可直接在标 签醒目位置标示“烘青茉莉花茶 + 等级”或“炒青(含半烘炒)茉莉花茶 + 等级”,“等级”为所执 行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的质量(品质)等级。请你局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食品标签标识规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