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661 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千道味鲜烤鱿鱼丝等产品中苹果酸标注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科〔2017〕2 号)收
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一、苹果酸包括 L- 苹果酸、D- 苹果酸和 DL- 苹果酸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 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 L- 苹果酸和 DL- 苹果酸可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各类食品(表 A.3
所列食品除外)。食品生产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 L- 苹果酸和 DL- 苹果酸,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 上予以明确标注。
二、食品生产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 L- 苹果酸和 DL- 苹果酸,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为苹果酸,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规定,属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即“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 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 年 9 月 26 日